关于缩短部分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审批时限的通知

2009-06-15

  为促进广东外贸经济发展,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对出入境特殊物品行政审批中报检规范、提交资料齐全的部分特殊物品缩短审批时限,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证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出证。

  可缩短审批时限的特殊物品及其应提交资料的范围:

  一、不含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三)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二、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及产品说明文件;
  (二)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及产品说明文件;
  (三)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出口批文及产品说明文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