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2009-06-18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型式试验
  第三章 型式试验确认书及年审
  第四章 报检
  第五章 出口批次检验监管
  第六章 企业档案及分类管理
  第七章 出口企业质量体系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检检函〔2000〕001号)、《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质检检函〔2002〕第40号)、《关于出口小家电产品型式试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检检函〔2000〕014号)、《关于调整出口自行车、灯具、洗衣机、插头插座、收录音机等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电器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05]6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广东局”)主管广东地区出口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广东局检验鉴定监管处负责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广东局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实施“型式试验+出口批次抽查+质量体系监督”的出口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以后简称“型式试验检验监管模式”)。

  第四条  其他出口电器类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型式试验

  第五条 型式试验抽封样要求
  1.各分支局应抽调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抽封样小组进行型式试验的抽封样工作。
  2.在进行抽封样工作前,应由企业完整填写《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产品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抽封样小组对企业申报的涵盖产品进行审核。
  3.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型式试验抽封样。
  4.抽封样小组应将抽样产品已获得认证的情况在抽封样单中注明,并要求在送检时提供有关产品认证的证书或检测报告原件,并复印存档。
  5.抽封样工作完成后,按附件2格式签发《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一式两份,加盖印章后一份交企业,一份存档备查。
  6.《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依据确认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与确认书一一对应。

  第六条 型式试验的涵盖原则
  1.各分支局在确定型式试验产品涵盖时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广东局制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在涵盖产品遇到困难或无法确定产品涵盖内容时,应及时与型式试验实验室联系,咨询解决;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报请广东局检管处组织专家组研究解决。

  第七条 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实验室”)承担。指定实验室在接收样品时,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在送检联系单上签名盖章,并将此单返还送样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定实验室应及时通知送样的检验监管部门,补充抽样或补送资料。

  第八条 型式试验检测要求及试验报告
  1.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试任务并按要求出具相关型式试验报告。
  2.对已获得UL、CSA认证以及国内强制认证的产品,由指定实验室核查其证书和检测报告后,对照规定标准进行差异性测试,并出具试验报告。
  3.试验报告应对测试样品的现状进行阐述,并注明测试过的项目和没有进行试验的项目。
  4.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指定实验室存档、一份交生产厂、一份交抽样检验检疫机构。

  第九条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处理
  1.指定实验室、抽样机构、生产厂应指定专人负责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单的传递和接收,并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单应一式三份,生产厂、抽样机构、指定实验室各执一份。
  2.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在接到指定实验室的不合格通知单后,应立即停止该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对产品进行整改,直至产品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口。
  3.对于不合格产品,同一产品在连续三次抽封样检测不合格后,应上报广东局,由广东局组织抽封样机构重新抽样,由实验室进行全项目测试,并收取全项目检验费。
  4.指定实验室应优先进行不合格整改产品的测试工作,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条 其他情况

  对工业用或不使用电网电源供电等HS编码属型式试验范围的出口电器产品,按照规定暂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各分支局根据具体情况在受理报检后参照其它出口电器检验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第三章 型式试验确认书及年审

  第十一条 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凭指定实验室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出具型式试验确认书或凭认可实验室试验报告换发确认书(确认书编号规则参照附件3),并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型式试验确认书的复印件、确认书副本及《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在企业档案中各留存一份。

  第十二条 型式试验确认书原则上不再规定有效期,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每年对确认书进行一次年审。证书有效期栏内均注以星号“***”。

  第十三条 确认书年审日期以确认书上签发日期为准,出口企业须在每年确认书签发月份的前一个月向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检验监管部门应在受理出口企业年审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工作。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提出年审申请须填写《出口电气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年审申请表》(见附件4)、《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涵盖产品增减表》(见附件5)、《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涵盖产品安全件变更表》(见附件6)连同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和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交当地局检验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上述《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涵盖产品增减表》、《电器产品型式试验确认书涵盖产品安全件变更表》为上次该型式试验确认书年审至今所涵盖产品的增减情况及其产品安全件变更情况,检验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其是否属实。

  第十六条 检验监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资料基础上结合日常体系监管情况和抽批检验情况进行年审。
  1.日常体系监管每年至少一次,对必要的项目可从现场随机抽取样品送原型式试验实验室检测。
  2.对日常体系监管发现重大不符合项或确认书所涵盖产品出现安全项目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该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并上报广东局,由广东局重新组织抽样和型式试验,在整改完成前对该企业实施批批检验模式。
  3.对属风险预警或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出口电器产品,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通过年审的型式试验确认书,检验监管部门重新换发《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并在涵盖表注明其本表有效期和下一次的年审期限(见附件2涵盖表备注栏)。

 

第四章 报检

  第十八条 实施型式试验的出口电器产品的企业须严格凭型式试验确认书及《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报检。检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涵盖表,确认在有效期内,方予受理报检。

  第十九条 当企业申报出口电器产品的客户型号与确认书及《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上的工厂型号不一致时,应由企业在厂检单中注明其客户型号与涵盖表中工厂型号的对应情况,并审核确认属涵盖范围的方予受理报检。

  第二十条 对已抽封样的出口电器产品,在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之前,企业凭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出具的《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表》和有指定实验室盖章的送检联系表报检,但需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检验。

  其他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出口电器产品,按相关规定受理报检。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出口及少批量出口的电器产品,经批准后予以受理报检,并由施检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检验。

 

第五章 出口批次检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出口企业需增加涵盖产品或变更安全件时,需及时向当地局检验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口电器产品型式试验涵盖产品/安全件变更申请表》(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 当地局检验监管部门应认真对照拟增加涵盖的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的安全件、结构、工作原理等要素,对上述要素未发生改变的予以确认,并换发新的涵盖表。

  第二十四条 对拟增加涵盖的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的安全件、结构、工作原理等要素比较发生变更的或安全件发生变更的(一般包括安全件制造商的变更、安全件的增/减、安全件电参数及其原材料等要素的变更),各局检验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提供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相关变更项目的试验报告,经核对后予以确认,并换发新的涵盖表。

  第二十五条 上述出具试验报告的CNAL认可实验室需先到广东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出口电器产品可采取以下检验放行方式
  1.抽批检验。抽批检验是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报检的出口批进行随机抽查检验。检验检疫人员可在现场监督生产厂进行检验,并核对关键元器件,或抽取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测。各分支局应根据企业类别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抽批检验比例和计划,并存放在企业档案中。对实行检验的批次,要作好每一批的检验记录备查。
  2.审核单证放行。工厂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检验记录单(各分支局应对工厂的检验记录单统一规范)。厂检记录单要明确注明该批货物的工厂型号和客户型号,检验检疫人员对检验记录单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放行。
  3.对列入快速核放企业目录内的厂家,除按正常计划下厂抽批检验外,按快速核放的有关规定办理。
  4.对需要对外出证的,应按照出证有关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后出具证书放行。
  5. 对作为援外物资的出口电器产品,则应按《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1998]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的通知》(粤检检[2004]388号)等文件规定实行检验。
  6.对属风险预警或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出口电器产品,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档案及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应对出口电器产品企业进行登记并建立完善的企业档案。企业档案中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及类别、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出口电器产品的涵盖表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企业档案中应包括型式试验产品及其涵盖产品的信息,如:产品照片、有关产品获证情况、产品主要结构、安全关键件的组成及安全关键件的获证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局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51号令《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落实对出口电器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通过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和现场验证,结合企业产品的出口检验情况来确定企业分类的类别。可根据企业分类的类别和企业总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抽批检验计划、质量体系监管计划等,并存入企业档案中。

 

第七章 出口企业质量体系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电器产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验证,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了必需的安全项目的检测能力。

  第三十条 各分支局可根据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开检以来的企业质量情况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每年不得少于1次。对日常体系监管中发现出口企业有严重不符合项的,应加强检验监管,可采取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等处理方式,并将有关检查情况记录完整存放在企业档案中。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局应按照《关于做好进出口重点商品质量分析和进出境集装箱、运载工具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分析的通知》(粤检检函[2002]106号)的要求,指定专人做好上半年和全年的出口电器的质量分析(包括产品型式试验质量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广东局检验鉴定监管处(电子版本发送gd0558@gdciq.gov.cngd0570@gdciq.gov.cn),对于不合格的案例,各分支局应及时通过《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系统》上报,对于重大不合格案例还应另呈文上报,以便及时掌握出口电器产品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广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口电器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试行)》(粤检检函〔2005〕100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