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进出口电池备案工作,确保进出口电池备案工作质量。
2.实施依据:
2.1《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检检函[2000]70号)》
2.2《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国检检[2000]218号)》
2.3《关于印发〈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的通知(国检检[2000]244号)》
2.4《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检检函[2001]5号)》
2.5《华南华东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粤检检函[2001]958号》
3.受理范围
3.1产品范围: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代码8505、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3.2申请人范围:进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人为进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备产品案申请人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4. 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4.1对于备案的申请单位,应按顺序提供以下材料:
4.1.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1.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1.3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授权委托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1.4制造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1.5制造商声明,即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1.6产品描述,包含电化学体系描述和物理结构描述两部分。提供电化学体系相关文件,例如:材料安全数据表格(MSDS)和化学反应方程式等。提供物理结构描述相关文件,例如:电池产品的剖面图和材料组成、单体电池的外观照片以及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说明等。(产品描述文件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5.审核程序:
5.1受理申请:接到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同意受理。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补正并说明理。
5.2根据备案资料的具体审查情况做出决定:
5.2.1对于不含汞电池产品,核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5.2.2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电池产品不予受理备案。
5.2.3属于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的,须按规定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不予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5.3 汞含量专项检测
5.3.1检测单位
国家局核准实施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轻工实验室(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邮编:510623 电话: 020-38290477)
5.3.2抽样
5.3.2.1出口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人员随机抽取样品;进口电池产品,由进口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单位。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数量不少于30个。
5.3.2.2检验检疫人员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同时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及抽取的样本,交由申请人送“汞含量检测实验室”检测。
5.4签发单证。
5.4.1制证人员对经审核的电池备案申请资料按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5.4.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温馨提示:
办理进出口电池备案业务部门为: 阳江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科 地址:阳江市金山路6号 电话:0662-33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