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进口塑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2009-06-2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 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所辖地区进口塑料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广东局所辖地区进口塑料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广东局主管所辖地区进口塑料的检验监管工作。

  各分支局负责管辖范围内进口塑料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章 检验

  第四条 进口塑料的检验监管模式可分为全数检验监管模式和合格保证检验监管模式。

  第五条  全数检验监管模式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的批批检验方式。属于以下情况的进口塑料采取全数检验监管模式:
  (一)一般贸易且属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二)申报品名注明为副牌产品的;
  (三)其他需要检验出证的。

  第六条 合格保证检验监管模式是指在实施监督管理基础上,通过审核供货或收货方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结合必要的抽样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方式。不属于全数检验监管模式范围的塑料采取合格保证检验监管模式。

  根据检验依据、贸易方式、商品特性、企业状况对进口塑料检验进行风险评估,将合格保证检验监管模式分为两类:
  (一)一类检验监管。在用户验收的基础上按品种全年的批次查验率不低于5%,并根据进口的情况,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抽查检验,并将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结果报告单、企业提交的《广东局所辖地区生产企业进口商品检验报告单》(格式见附件3)及对比分析评定归入企业档案中。
  同时,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周期为3~6个月。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要求填写《广东口岸进口商品日常监管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
  (二)二类检验监管。对进口塑料采取在申请人提供符合性报告的基础上口岸批批查验加抽查检验的方式,按品种全年的批次抽查检验率不低于10%。

  采用合格保证监管模式时,查验发现商品外观有质量问题或企业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抽样检验。

  第七条 对进口塑料检验监督管理的类别实行动态管理:

  对企业进口自用的塑料实行一、二类检验监管;对企业进口非自用的塑料实行二类检验监管。

  (一)企业进口自用的塑料
  1、进行一类检管时,日常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要求、出现违规行为或在检管抽查中有一批经检验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起执行二类检管,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2、执行二类检管后,连续5批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且日常监管情况良好的,则从下一批起转回一类检管;在连续5批抽查检验中发现不合格批或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检验检疫业务部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的,则从下一批起批批抽样检验,直至连续10批检验合格后转回一类检管。

  (二)企业进口非自用的塑料
  进行二类检管时,在日常检管抽查中发现一批不合格或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检验检疫业务部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的,则从下一批起批批抽样检验,直至连续5批检验合格后转回二类检管。

  第八条 发现进口塑料外观有异常的要进行品名鉴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检验监管档案。检验检疫机构要对管辖地区进口塑料的生产、使用企业建立检验监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资料、商品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年度商品质量分析等。检验监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为3年,每年对档案内容进行一次清点核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立塑料检验监管问答书制度。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塑料检验监管时,遇有疑问或处理问题掌握不明确的,应及时以问答书(格式见附件3)的形式向广东局请示。

  第十一条  建立进口塑料检验监管不合格情况上报制度。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将不合格情况上报广东局(格式见附件4)。在检验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在当日或次日向广东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广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7年10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