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进境动物生皮张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2009-07-14

  为进一步规范进境动物生皮张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辖区进境的生皮张,以及在广东局辖区范围内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生皮张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进境非洗净羽毛羽绒、骨蹄角及其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参照此规范执行。

  一、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的备案
  广东局负责对进境生皮张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备案申请的受理、考核及推荐工作。

  二、备案单位的年度审核
  广东局负责对取得备案资格的单位参照备案要求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在每年六月份进行。对逾期不申请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三、备案项目的更改
  变更备案项目包括迁址、改建、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等。
  本迁址是指在广东局辖区内的迁址;跨直属局迁址的按国家局有关规定办理。
  (一)迁址
  1、由迁入地所在的分支局受理备案单位的申请,并要求其提交申请备案材料、迁址申请报告及迁出地分支局审核意见等。
  2、申请迁址的,视为新单位的备案。
  (二)其他项目变更
  1、由所在地分地局受理备案单位有关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生产、加工、存放规模等申请,并要求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图、彩色照片等。
  2、分支局受理后组织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加签意见,上报广东局。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审核与上报
  广东局对分支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质总局;否则,不予上报。

  四、检疫许可证的办理
  广东局负责检疫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五、受理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报检人提供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及其他有关单证。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无有效动物检疫证书或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及处理
  (一)来自动物疫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货证不符的,应按相关法规处理;
  (三)检查发现夹带动物尸体、粪便、土壤的,须在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场所对夹带物及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货物采取能杀灭病原体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高温、熏蒸等)进行处理;
  (四)检疫截获禁止入境的危险性的杂草籽,对货物须采用有效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高温、熏蒸等)处理;
  (五)检疫发现带有昆虫或虫卵的,对货物须采用溴甲烷或环氧乙烷等熏蒸除害处理;
  (六)如无法实施有效检疫除害处理的,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后合格的,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或污染场地等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后,将货物调离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在的备案单位进行检验检疫。

  七、目的地检验检疫及处理
  目的地检验检疫是指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其检验检疫内容及处理方法除参照第六条规定外,还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验,其采样方法与抽样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检疫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销毁或无害化处理;货主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动物检疫证书》,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九、监督管理
  (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确认进境的动物皮张在备案单位生产、加工与存放;
  (二)对生皮张备案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备案单位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单位建立货物加工档案,完整记录加工情况,防止未按防疫和加工工艺要求处理加工过程废弃物、下脚料;防止将进境货物中途出售或转运到备案单位等。其他日常监督按照《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兽医卫生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资料归档
  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分支局应整理检验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