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验检疫局进境植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2009-07-01

  为规范进境植物源性饲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产品和有害有毒物质传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饲料检疫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东局)进境植物源性饲料(如豆粕、菜子粕、棉子粕、麦麸及其它糠麸、饼粕、混合饲料等,以下统称饲料)的检疫审批、受理报检、现场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鉴定、结果评定与出证、监督管理、信息上报、归档等。

  一、检疫审批

  对进境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饲料贸易合同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许可证申请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饲料加工、储存企业或场所进行考核(附件),对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生产能力是否相符进行审核,出具考核报告。
  (二)广东局对许可证申请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加工或存放协议、考核报告等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意见反馈给申请企业。

  二、受理报检
  (一)对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提供的入境货物报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品质证书(玉米糠、混合饲料等法定品质检验物)、产地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批准文件(含转基因成分的饲料)等单证进行审核。
  (二)审核报检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经审核,符合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三、现场检验检疫
  (一)制定检验检疫方案根据我国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二)现场查验
  1、核对货证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核对货物种类、数量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必要时向承运人了解货物装载、处理、运输情况,查阅配载图/舱单、航海日志等。

  2、散装船运饲料的检验检疫
  船运入境的饲料,须在锚地实施表层过筛检验检疫;特殊情况经同意可在靠泊后实施检验检疫。随船熏蒸处理的,应检测药剂残留达安全水平后才下舱。
  (1)打开船舱,检查有无药剂残留物,如磷化铝粉袋或残渣等;如有残留物,由船方收集后按规定处理。
  (2)检查饲料是否有发霉、变质、水湿和混有有毒有害杂质,如有发霉变质等,让船方先行清除;检查饲料是否有害虫为害,害虫密度如何。
  (3)抽样
  使用清洁卫生的取样工具如机械自动取样器、金属双套管取样器、取样铲等,采取样品。在各舱按棋盘式随机选点30-50个,必要时取样点可增加至90个,每船舱抽取一份不少于2公斤的复合样品。表层抽样在卸货前进行,卸货期间每1000吨取一个样品。
  机械自动取样:根据取样量调整取样比例。
  (4)通知卸货
  对抽取的样品作初步实验室检验,结合表层检疫和查验情况,未发现重大疫情的,通知货主或港务部门准予卸货;发现重大疫情的,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卸货,或监督将货物卸到指定场所后作除害处理。

  3、集装箱装运饲料的检验检疫
  现场打开集装箱过筛查验。现场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将货物调运至指定场所实施查验。已做熏蒸处理的货物,在开箱前检测箱内熏蒸剂浓度;熏蒸剂残留量超标的,应先散气直至符合安全标准。现场检疫和查验按上述2、2)进行。
  (1)抽样方法
  ①集装箱抽检比例:根据每批报检的集装箱数量确定抽检集装箱数量。5个集装箱以下的,应全部开箱实施检验检疫,进行过筛检疫及抽取样品。超过5个集装箱的,每增加5个集装箱增加抽检1个,余数不足5个的,应抽检1个。过筛检疫及样品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增加开箱数量。
  ②抽样点及数量:
  散装饲料:对抽检的集装箱沿集装箱对角线方向随机抽取7个点,尽量保证采样点覆盖每个集装箱上中下三层。
  袋装饲料:用扦样器或抽样铲进行倒包或拆包抽样。对抽检的集装箱每箱随机抽取5-10件采样。若发现包间差明显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增加抽样件数。
  (2)抽样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整批货物应抽取的复合样品份数:报检数量小于10000吨的,每500吨抽取一份,不足500吨的余量,计取一份;报检数量大于10000吨的,以10000吨抽取20份样品为基数,每增加1000吨,增取一份,不足1000吨的余量,计取一份。每份复合样品的数量不少于2公斤。
  经初步检验检疫合格的,通知货主或港务部门准予卸货或准予调往经考核的加工厂的储存仓库。

  (三)送样
  将随机抽取的样品及筛下物、筛上挑出物、发现的昆虫、杂草等送实验室检验检疫鉴定或检测。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鉴定

  实验室接受样品后,按规定的项目和程序、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完成后,出具检验检疫鉴定报告。

  (一)样品的制备。
  按SN/T 0800.1-1999对随机抽取的样品,制备实验室检验样品。

  (二)检疫及有害生物鉴定
  按生物学特性、形态学特征进行有害生物检疫鉴定,特别注意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所列有害生物的检疫。
  发现假高粱、曼陀罗和毒麦等杂草籽、麦角等有毒有害物质,计算其每公斤的含量。

  (三)检验
  1、安全卫生项目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合同要求和货物的种类、产地等,按照相应标准,对饲料作有毒有害物质的针对性检验。
  2、品质检验项目
  (1)水分:按SN/T 0800.19-1999检验。
  (2)杂质:按SN/T 0800.18-1999检验。
  (3)蛋白质:按SN/T0800.3-1999检验。
  (4)合同及双边协议等规定的其它项目:参见相关规定。
  3、检验数据的处理:按SN/T0799-1999规定执行。
  4、样品保存:按SN/T0799-1999规定保存样品。

  (四)转基因检测
  对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如转基因豆粕、玉米渣、菜籽粕等,进行转基因项目符合性检测;对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的,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五、结果评定与出证
  根据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对货物作放行、监督加工、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并出具相应的证单。

  有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所卸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并将检验检疫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一卸货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统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证。

  (一)检验检疫合格
  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或加工使用。

  (二)检验检疫不合格
  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根据不符合要求的具体情形或索赔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卫生证书》或《品质证书》。
  1、发现假高粱或其他杂草籽含量超标、一般性害虫或病菌的,监督加工过程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的销毁处理;
  2、发现检疫性害虫或病菌,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监督作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或加工使用;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或除害处理仍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转基因检测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安全卫生检验项目不合格,有消除不安全卫生因素的方法的,作相应处置;否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六、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饲料的加工、储存企业的生产、加工、运输、装卸、储存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加工使用企业实施考核备案制度。
  2、储存、加工、使用单位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管,做好监管记录。
  3、运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外的,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后续监管,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若发现重要疫情、卫生安全问题或品质问题的,还应寄送报检单、检验检疫结果单、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等的复印件。
  4、检疫发现有害生物须作除害处理的,对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监督作销毁(焚烧)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5、根据需要,在进境饲料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七、信息上报
  1、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有关要求报送广东局主管部门。
  2、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还应以书面形式向广东局报告。

  八、归档
  检验检疫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单证按规定整理归档,将有关图片、影像等资料及有害生物标本等妥善保存。

附:

进境饲料加工储存企业考核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进境饲料的加工、储存企业进行考核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条件:环境清洁,企业周边无种植与饲料相似的粮谷类作物。
  二、规章制度:企业应针对进境饲料制定相应的装卸、搬运、仓储、加工、下脚料处理等方面的防疫措施和管理制度,相关的管理制度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各环节需明确专人负责。
  三、装卸场地:具有足够面积的平整干净硬质地板,并设有防雨排水设施。
  四、仓储条件:应有足够数量符合防疫要求、满足加工储藏需要的专用仓库;设有进出库记录;具有除害处理常用药剂及器械或设施。
  五、生产加工条件:工艺流程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有完整的生产加工核销记录。
  六、下脚料处理:加工过程生产的下脚料应专库或专址存放,定期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七、防疫意识:企业员工经相关知识培训,有良好的疫情防疫意识。